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王文勛 唐聰)2024年1月4日清晨6點,李某某駕駛小型轎車沿S366省道由西往東行駛至衡陽市蒸湘區(qū)呆鷹嶺鎮(zhèn)某加油站地段時,適遇劉某某由北往南步行橫過馬路,發(fā)生轎車左前側與劉某某身體右側相撞的交通事故。交通部門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經(jīng)審查,檢察機關認為,李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在保險理賠范圍外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蒸湘區(qū)檢察院于8月初依法對李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并不等于“不處罰”。相對不起訴決定作出后,該案線索從刑事檢察部門移送至行政檢察部門,由行政檢察部門對案件的后續(xù)處理展開跟蹤監(jiān)督。
行政檢察部門對案件全面審查發(fā)現(xiàn),李某某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避讓行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被免于刑事處罰后,也未受到行政處罰,這對被不起訴人來說,相當于‘無事發(fā)生’,這明顯有違公平?!背修k檢察官指出,李某某的行為實際已破壞交通秩序,還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造成了危害。
除了該案,刑事檢察部門還向行政檢察部門移送了其他2件交通肇事案件和危險駕駛案件線索。
為暢通行刑反向銜接渠道,8月上旬,蒸湘區(qū)檢察院與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蒸湘大隊召開協(xié)商會,就如何高質效辦理危險駕駛和交通肇事不起訴案件的行刑反向銜接工作達成了一致。
8月中旬,蒸湘區(qū)檢察院遂向蒸湘大隊制發(fā)3份《檢察意見書》,建議其依法對李某某等人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以消除責任盲區(qū)。在收到《檢察意見書》后,蒸湘大隊采納了意見,最終對李某某等人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因罪輕不起訴不等于不罰,若免于刑事責任又不承擔行政責任,一方面不利于排除公共安全隱患,另一方面也有違公平?!眳f(xié)商會后,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肖志鵬強調,真正實現(xiàn)“罰當其錯”,才是公平正義的體現(xiàn)。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